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郑锋
近日,湖北省武穴市印发意见专门解决集资房等不动产历史遗留有关问题,对于利用集体土地和个人国有土地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强调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意见,武穴市此次将重点解决2008年1月1日前,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集资房或与开发公司联建商品房,政府批准拆迁还建房等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完善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其中,对于利用集体土地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强调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严禁借不动产登记之名让“小产权房”合法化。
意见规定,先由开发建设主体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然后由买卖双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其中,对用地手续不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处罚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评估地价的40%收取出让金,补办用地手续;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由城乡规划部门直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对整栋没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由开发单位出具承担房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承诺书,并凭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可安全使用鉴定报告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情况报告作为房屋竣工验收材料。